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益事业建设 > 公共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4-03-22 08:46 来源:宣恩县司法局 作者: 字体:加大 减小

一、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或法律服务人员,依法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活动。

二、法律援助范围

(一)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3、请求发给抚恤金;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5、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6、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7、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8、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1、未成年人;

2、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3、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4、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5、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6、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8、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有关的司法鉴定事项

9、与公民基本权益相关的公证事项

三、受援人的资格条件

(一)经济困难公民

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为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以内。实行困难承诺制,事后核查。

四、免于经济状况审查的对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1、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2、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3、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4、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1、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2、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3、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一)申请人向法律援助机构咨询;

(二)申请人向县法律援助中心或就近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包括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乡镇司法所等)提出申请;

(三)申请人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司法部统一格式);

2、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填写申请人经济困难说明表;

4、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证据、证明)材料。

(四)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温馨提示:

1、法律援助只能依法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符合法法定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提供,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均无权享受除咨询服务以外的法律援助。

2、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3、法律援助人员运用法律专业技能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不对诉讼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效果作出承诺和保证。

4、受援人以欺骗、隐瞒事实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除终止法律援助外,有权向当事人追收相关法律援助费用。


责任编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