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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恩县公证处公证事项一次性告知清单及办理公证流程

发布时间:2025-06-19 09:25 来源:宣恩县司法局 作者: 字体:加大 减小

一、执业区域、业务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宣恩县公证处办理恩施州内各类民事、经济(不含涉外)公证事项,具体如下业务: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二、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三、服务时间、办证地址、联系方式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证地址:宣恩县市民之家二楼2C窗口

联系电话:0718-5836148

四、高频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

(一)委托

1.委托人身份材料原件,委托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并出具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提供身份材料原件;

2.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3.权属证明材料(如产权证、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买卖合同、预售合同、定金合同等其它证明材料);

4.涉及夫妻间相互委托或共同委托的,应增加提供结婚证或其他能够反映夫妻关系的权威证明材料;

5.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办理涉及房产处分的,房产无抵押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房产有抵押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和购房合同或抵押合同(按揭合同)或近期房地产权查档证明;如办理购房委托公证,提供能够反映所购房产具体位置的证明材料】;

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声明

1、放弃继承权声明

(1)声明人身份材料原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公安机关《户籍注销证明》、《居民户籍查询证明》或者医疗机构《死亡医学证明》等死亡证明材料。

(3)当事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具有人事管理权的单位提供的继承人及被继承人干部(职工)履历表等档案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档案、出生医学证明等。

(4)财产证明材料:《房产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银行存单、股权凭证等遗产权属证明。

(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2、涉及法律事实的声明(出生、死亡、婚姻状况等)

(1)声明人身份材料原件;

(2)身份证明材料:

①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死亡医学证明》;

②公安机关:《户籍注销证明》、《居民户籍查询证明》;

③用人单位:相关证明文件;

④婚姻登记机关:《结婚证》、《离婚证》或婚姻登记档案等证明文件;

(3)涉及法律事实的证明材料。

(2)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3、商标转让声明

(1)声明人身份材料原件,声明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并出具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经办人提供身份材料原件;

(2)国家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或其它可以证明商标权的证据材料。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遗嘱

1.遗嘱人身份材料原件;

2.遗嘱受益人(受赠人、被监护人、受托人)身份材料复印件;

3.遗嘱涉及的动产、不动产等产权等权属证明;

4.应当提供的与遗嘱内容相关的材料;

5.公证人员对遗嘱人行为能力存疑的需提供行为能力的证明材料(必要情况下可要求提供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精神能力鉴定意见,有诊断能力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报告);

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公司章程

1.申请人的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原件,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经办人提供身份材料原件;

2.订立(修改)公司章程的,需提供:

(1)文本草稿;

(2)就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进行有效通知的证明材料(如:通知方式、内容、时间),采取公告通知的,应提供开展公告的证据材料;

(3)提供出资证明材料(股权凭证),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提供持股证明;

(4)股东会(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身份、不能出席股东的书面委托材料;

(5)股东会(股东大会)召开的议程或方案(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流程、表决方式,就公司章程订立修改的表决结果记录、汇总的方式);

3.证明已生效的公司章程,需提供加盖市场监管等部门出具的公司章程;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出生(婚生子女)

1.申请人身份材料原件;

2.申请人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3.申请人的出生证明;

4.办理出生公证需提供公证当事人近期两寸登记彩照;

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学历/学位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学历证明材料;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资格

1.申请人身份材料原件;申请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并出具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经办人提供身份材料原件;

2.法人资格证书/非法人组织资格证书;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八)亲属关系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父母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亲子鉴定书、收养证、原始户籍档案、职工履历表等;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九)证书(执照)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当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并出具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经办人提供身份材料原件;

2.需证明的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原件;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文本相符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当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并出具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经办人提供身份材料原件;

2.需证明的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原件;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一)法定继承

1.继承人身份材料原件;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材料:医疗机构 《死亡医学证明》、公安机关《户籍注销证明》(如有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已死亡,需提供被继承人已故法定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被继承人死亡时超过80周岁,其父母的死亡材料可酌情不提供);

3.与被继承人有继承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户籍档案、人事档案、单位证明、公证书等);

4.财产权利凭证(房产证、土地证、存单(折)、车辆登记证、购房合同等);

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二)合同(协议)

1.婚前财产约定协议

(1)申请人身份材料原件;

(2)相关财产登记部门出具的财产凭证,如不动产登记相关部门:《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2.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1)申请人身份材料原件;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3)相关财产登记部门出具的财产凭证,如不动产登记相关部门:《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3.收养协议

(1)申请人身份材料原件;

(2)当事人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户口簿、户籍档案、职工档案、干部(职工)履历表等;

(3)被收养人身份证明;

(4)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的证明。

(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4. 解除收养协议

(1)申请人身份材料原件;

(2)经公证的收养协议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材料等可以证明收养关系成立的证明,如:公证机构的公证书、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证等;

(3)被收养人未成年的,提交身份证明。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5.抚养协议

(1)申请人身份材料原件;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3)被抚养人身份证明;

(4)申请人之间以及与被抚养人关系证明。

(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6.变更抚养权协议

(1)申请人身份材料原件;

(2)被抚养人身份证明;

(3)原抚养权证明。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7.(自然人申办)遗赠扶养协议

(1)申请人身份材料原件;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3)遗赠人近亲属关系证明;

(4)相关财产登记部门出具的财产凭证,如不动产登记相关部门出具的《不动产权证书》等。

(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公证收费标准和减免适用条件

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标准按照《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关于完善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文件(鄂发改价调【2021】95号)执行,部分实行市场调节的宣恩县公证处制作了收费标准(另文公示)。

六、公证书出具时限要求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七、不予办理、终止公证的适用情形

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公证:

(一)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二)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

(三)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

(四)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八、执业监管部门及投诉电话

执业监管部门:宣恩县司法局

投诉电话:0718-5836148

九、法律关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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