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受灾群众今冬明春期间基本生活,根据《省应急管理厅 省财政厅 关于切实做好2023-2024年度全省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的通知》(鄂应急发〔2023〕34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灾害救助工作的重要指示,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原则。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应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积极争取各有关部门及上级资金支持,公平公正公开组织救助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冬令春荒期间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
二、救助对象
冬春救助要坚持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精准救助,切实把冬春期间基本生活面临一定困难需政府给予救助的受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重点关注2023年因自然灾害倒损民房恢复重建户、受自然灾害严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和受灾的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户、低保边缘户、支出型困难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散居孤儿、留守老人儿童、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等。
三、救助标准
经审查核定符合冬春救助条件的,按照一、二、三类对象分别不低于410元/人、300元/人、150元/人的标准实施救助。
四、救助程序
在核实灾情的基础上,冬春救助工作按“户报、村评、乡审、
县定”的程序进行:
1.受灾人员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由村(居)
民小组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名(申请表见附件1)。
2.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提名对象进
行民主评议,确定拟救助对象。
3.村(居)民委员会将拟救助对象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
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4.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民主评议确 定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拟救助对象名单、申请或者提名的材料、民主评议意见及其他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完成审核工作。
5.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核意见和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拟救助对象名册由乡镇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核后一并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审定批准。
五、时间阶段
按照近年来上级对冬春救助工作提出的系列新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今年我县将不区分阶段,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即进入冬春救助实施阶段,各乡镇要明确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救助对象要求和救助程序立即开展调查摸底、确定救助对象。严格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精准确定本乡镇冬春需救助对象。要组织力量深入受灾群众家中调查核实受灾情况和家庭实际困难,指导村(社区)填报有关信息,杜绝因身份信息录入错误、一卡通账号录入错误导致在发放资金时反复修改账号等情况发生。认真填报以乡镇为单位、名册到户的《XXX乡镇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人口一览表》(见附件2),并由乡镇主要领导签字审核后于2023年10月14日前报送到县应急管理局。注意:该名册即为最终发放资金的名册,上报后,不增加不减少。上级资金到位后,将通过宣恩农村商业银行(信用社)“一卡(折)通”发放并标注“救灾款”字样。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层层压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乡镇要成立冬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专班,协调解决好重点、难点问题。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共同推动冬春救助工作有力有序展开。
(二)加强协调联动。冬春救助工作是重要的民心工程、民生工程。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积极解答各乡镇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冬春救助工作落地落实落细。
(三)严把政策关口。各乡镇务必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切实把好对象摸排、对象审核等关口,确保救助工作公开公正透明,切实让受灾困难群众真正受益。在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时应避免以下情况发生:
1.不按照标准救助的,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的;
2.领取人有较高工作收入的;
3.领取人有公司的;
4.领取人有消费型小汽车(价值15万元及以上)的;
5.领取人或者领取人直系亲属有2套及以上商品房的;
6.领取人直系亲属有公司、有消费型小汽车(15万元及以上)、有较高工作收入或者为领导干部、财政供养人员、村干部的;
7.领取人为领导干部、财政供养人员的;
8.已纳入集中供养特困救助范围的;
9.重复领取的;
10.领取人死亡时间已经超过一年的;
11.领取人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在录入数据时务必仔细核对,确保身份证号码与姓名一致)
(四)做好档案留存与上报。乡村两级要完整保存能够反映灾情管理的基础资料,特别是冬春救助工作下发的文件、村民代表大会评议记录、资金分配方案、户救助申请、账目凭证、公示图片等,建立完整的救灾款发放档案,做到灾民救助全程留痕,确保救灾款发放账目清楚、资料完整、手续齐全。
附件:1.因灾生活困难群众救助申请审批表
2.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人口一览表
宣恩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9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