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行政审批相关股室,劳动保障监察局: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程序,推行告知承诺制,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进一步规范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宣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12日
进一步规范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
为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科学安排工作时间,规范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为,不断提升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7号)、《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和《湖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鄂人社发〔2009〕13号)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范围:
(一)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人员;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
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适用范围
属地内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需要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的,在依法向人社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时,可自主选择是否采取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办理。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可按照一般程序提交所需材料进行申办。
三、所需材料
(一)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应提交的材料
1.《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2.《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告知承诺书》。
(二)按照一般程序应提交的材料
1.初次申请:
⑴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书》和《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⑵《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劳动者意见表》(要求每个申报的劳动者亲笔签字);
⑶本企业职工休息休假制度;
⑷属于有毒有害工种的,提交卫生防疫等部门出具的生产环境达标证明;
⑸涉及劳务派遣人员的,应提交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的书面意见。
2.再次申请:
再次申请的,除上述1-5项材料外,还须提交前一次实施情况的书面说明。
四、审批经办流程
(一)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人社行政审批部门要规范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流程,编制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书文本,对相关内容进行一次性告知和承诺。根据《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和《湖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鄂人社发〔2009〕13号)的条件要求,对申请人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应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二)对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可按照以下一般程序办理:
1.申请。申办者提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工作人员收到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对不在受理范围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2.审核。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审批机关将审查就业备案、合同备案情况以及保险费缴纳情况并将派出专人赴用人单位现场核实。
3.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要求的,则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监督检查
(一)要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审批机关应通过信息共享等手段,将申请者的信用状况作为核查的主要内容,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审批机关应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三个月内,对申请者承诺的条件开展实地核查。申请者应对照条件要求提供相应书面材料备查。对于不符合承诺条件或在检查中拒不提交相关备查材料,审批机关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或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对虚假承诺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附件:1.《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2.《宣恩市民之家人社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一次性告知书》
3.《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告知承诺书》
附件1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单位名称 | 社会保险登记证号 | ||||||||||
单位类型 | 登记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
经济类型 | 经营地址 | 邮政编码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及职务 | 联系电话 | |||||||||
职工总数 | 拟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人数 | ||||||||||
岗位(工种) | 申请理由 | 工时制度 | 实施期限 | 人数 | |||||||
(工会组织意见) 年 月 日(工会盖章) | |||||||||||
说明:1、“申请理由”填写申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具体原因;
2、“工时制度”填写“不定时工作制”或“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
附件2
宣恩市民之家人社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一次性告知书
审批服务事项名称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项目编号 | 申请方式 | 网上或现场 | ||||
责任部门 | 县人社局行政审批股 | 承办人 | 黄泽勇 | 联系方式 | 5827408 | |||
证/书名称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即办 | |||
设立(收费)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修正) | |||||||
受理 条件 |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不能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作制度。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不能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 (二)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劳动者;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以周、月、季、半年、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作制度。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劳动者;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劳动者;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 |||||||
申请人 需要提交 材料及 要求 | 一、初次申请 ①用人单位申请报告和《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②《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劳动者意见表》(要求每个申报的劳动者亲笔签字)(原件); ③本企业职工休息休假制度; ④属于有毒有害工种的,提交卫生防疫等部门出具的生产环境达标证明; ⑤涉及劳务派遣人员的,应提交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的书面意见。 二、再次申请 再次申请的,除上述①-⑤项材料外,还须提交前一次实施情况的书面说明。 备注: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公章或签字。 3、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 |||||||
工作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送达 | |||||||
申报 单位/个人信息 | 单位/个人名称 |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 年 月 日 | |||||||
县人社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地址: | 宣恩市民之家:珠山镇人民路129号一楼综合窗口 | 邮政编码: | 445500 | |||||
监督电话: | 5092881 | 咨询电话: | 5827408 | |||||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 网 址: | 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 |||||||
附件3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告知承诺书 | ||
机构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经营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姓 名 | |
身份证号 | ||
联系方式 | ||
实行岗位(工种)及职工人数 | □ 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人。□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人。 | |
承诺事项 | (一)初次申请:①用人单位申请报告和《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②《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劳动者意见表》(要求每个申报的劳动者都签字)(原件);③本企业职工休息休假制度;④属于有毒有害工种的,提交卫生防疫等部门出具的生产环境达标证明;⑤涉及劳务派遣人员的,应提交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的书面意见。(二)再次申请:再次申请的,除上述①-⑤项材料外,还须提交前一次实施情况的书面说明。 | |
申请人承诺: 我已认真阅读并知晓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可告知承诺制相关规定,□已符合实施该工作制的法定条件/□尚不具备实施该工作制的法定条件,缺少 (填序号)内容,承诺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资料,达到条件后,再实施该工作制。所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授权许可部门通过其他部门等查询与承诺相关的个人信息,用于核实承诺内容的真实性。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许可部门告知的各项惩戒措施。 以上所作承诺是我真实意愿的表达。 承诺人(签字)∶ 承诺单位(公章)∶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 ||





